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
原巡视员
姚红,女,汉族,中共党员,1953年10月出生,河北霸州人。她政治坚定,对党忠诚,她讲奉献、顾大局,敢于担当、善作善成,不忘初心,牢记使命,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姚红同志参与制定和修改的30多件次民事基本法律,对于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,特别是她参与制定的物权法、合同法、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,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。姚红同志热爱党和人民的立法事业,即使在患病期间和退休之后仍致力于我国的民事立法事业,在承上启下的法治建设中发挥聪明才智,体现了新时代立法人集体的精神风貌,是新时代立法人的杰出代表,在全国具有标志性意义。
姚红同志1985年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,主要参与和负责民事立法工作。在近30年的立法生涯中,她先后参加了30多件次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,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的立法事业,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作出了突出贡献。
一、参与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。物权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、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,它的制定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一件重大事件。制定物权法,涉及众多理论争议,关乎多元利益调整,问题复杂、矛盾重重,难度相当大。面对困难,姚红同志作为民法室主任,带领室里的同志们迎难而上,扎实开展理论研究,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提出的10000多条意见建议,对8次审议几千条意见逐条进行研究,先后组织召开了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,投入了巨大精力,为制定物权法做出了积极贡献。
二、参与民事诉讼法、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。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。姚红同志参加了制定(1991年)和修改(2007年)民事诉讼法立法工作,她组织室里的同志认真研究“告状难、争管辖、执行难”等难题,反复研磨修改方案,最终使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1981年试行法205条的基础上增加到270条。在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工作中,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方案要求,着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“申诉难”和“执行难”问题的研究,提出从法律上解决的建议并得到采纳,对原有规定作了19条增加和删改,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内容。姚红同志还参加了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2014年的修改工作。上述重大立法工作叠加进行,任务之重、责任之大,是常人所无法想象的。
三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。我们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。姚红同志在参与立法工作中,认真组织室里的同志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和典型案例,多次召开论证会和调研,着力研究解决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,使草案比较好地适应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。